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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修訂規例 – 2021年火器及彈藥(槍械宣布)(修訂)規例生效前的牌照安排

《2021年火器及彈藥(槍械宣布)(修訂)規例》(下稱《修訂規例》)將於二○二一年十一月一日生效。《修訂規例》生效後,指定的火器(即真槍)元件,包括身管、槍膛、子彈輪、槍架、槍身、機匣、槍閂、槍栓及槍膛尾部用作容載發射的壓力的其他裝置,即屬《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槍械」定義的範圍內。

 

任何人士如於《修訂規例》生效前已管有有關真槍元件,必須於二○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向警務處處長提交相關的牌照申請。相關人士如欲處置該真槍元件,亦可於二○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授權警務處處長接收和處置該真槍元件,或向持牌的槍械經營人/射擊會/個別人士交出該真槍元件。有關詳情已上載警察牌照課網頁:

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11_useful_info/licences/arms.html

 

逾期辦理者,有機會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下的「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6級罰款(100,000元)及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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