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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恐怖主义威胁

恐怖主义定义

国际间对「恐怖主义」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本港和很多司法管豁区均采用近似的法律定义。
以下本港法例分别列明「恐怖主义行为」及「恐怖主义活动罪」的定义 :

联合国
(反恐怖主义措施)
条例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

香港法例第575章《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2条列明,「恐怖主义行为」包含以下元素:

(i) 作出或恐吓作出行动,而该行动是怀有达致以下结果的意图而进行的,或该恐吓是怀有作出会具有达致以下结果的效果的意图而进行的
(A) 导致针对人的严重暴力;
(B) 导致对财产的严重损害;
(C) 危害作出该行动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
(D) 对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严重危险;
(E) 严重干扰或严重扰乱电子系统;或
(F) 严重干扰或严重扰乱基要服务、设施或系统(不论是公共或私人的);及

[如属 (D)、(E)或(F)的情况,则并不包括在任何宣扬、抗议、持异见或工业行动的过程中作出或恐吓作出的行动。]

(ii) 该行动的作出或该恐吓—

(A) 的意图是强迫特区政府或国际组织的,或是威吓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的;及
(B) 是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张而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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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维护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维护国家安全法》
(港区国安法)

特区政府于2020年6月30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港区国安法》)刊宪。

条例第三章第三节列明,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

(A) 针对人的严重暴力;
(B) 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C)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D) 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
(E) 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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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恐怖主义种类

环球存在不同种类的恐怖主义,它们的主要分别在于受不同形式的宗教、政治或思想上的主张推动,而共通点都是透过极端暴力手段达到目的。

较常见的恐怖主义种类包括:

  • 宗教极端主义

    (例如伊斯兰极端主义)

  • 极端右翼主义

  • 极端左翼主义

  • 分离主义

  • 其他涉及
    单一议题的恐怖主义